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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廠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工廠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廠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2.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3.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工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 合理分配工廠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6.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7. 完成工廠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工廠財務部由財務總監、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
在沒有專職財務總監之前,財務總監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 工廠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財務總監負責組織本工廠的下列工作:
1.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工廠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 承辦工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2.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工廠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廠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工廠參謀。
3.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4. 完成廠長或主管副廠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 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2.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3. 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4. 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廠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5. 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6. 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7. 完成廠長或主管副廠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 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2. 監督工廠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 詳細核對工廠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4. 審閱工廠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5. 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工廠的經濟行為。
6. 針對工廠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7. 完成廠長或主管副廠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廠長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廠長,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工廠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廠長或主管副廠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財務審計每年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廠長。
第十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廠長辦公室主任、主管副廠長監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廠長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廠長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 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廠長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廠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1000元以上須由廠長簽字。廠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廠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 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2. 個人勞務報酬;
3. 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 廠長批準的其他開支,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廠長確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廠長批準后支付現金。
第二十六條 工廠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七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工廠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廠長批準。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廠長批準后提取。
第三十條 工廠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廠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工廠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廠長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二條 經手人根據發票填制報銷單,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財務負責人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字,最后報廠長批準。
第三十三條 工資由人事部根據考勤制作工資表,財務部審核,廠長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廠長復核后,送廠長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五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廠長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六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第六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凡是本工廠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八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廠長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九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廠長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廠長批準。
第七章 處罰辦法
第四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1. 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2. 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3. 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4. 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5.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6. 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工廠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7.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1.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
3.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4.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工廠財物的;
5.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工廠款項的;
6.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工廠利益遭受損失的;
7.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執行董事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經執行董事審批通過后,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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