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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控股股東是指出資占有限責任公司總資本50%以上或者股份占有限公司總股本50%以上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出資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決定產生重大影響。他必須滿足的要求:根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于非控股股東。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的權利主要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與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股東依法有權對公司的相關事務進行決策或者表決,視章程約定而定,主要體現于其控股比例在各表決事項上的決斷權利,有更大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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