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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應當設置清晰,這樣對于約束股東的權力使用有重要的意義,怎么才能擬定一套股份制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的合伙人合同協議,怎么進行有效的約束,這是合伙公司合伙人在合伙之處應當考慮的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從宏觀層面上,股份公司早期最為核心的四類人:創始人、合伙人、核心員工、投資人,他們都是屬于公司也是早期風險的承擔者和價值質獻輸出者,在人力本/互聯網的初創公司,早做構設計的時候基本上都是圍看基于人力資本價值輸出高度認可,料學的股權基本上是要滿足這核心四類人的訴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創始人維來看,本質上的訴求是控制權,創始人的訴求是掌握公司的發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權架構設計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創始人控制權,有一個相對較大的股權(一般建議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合伙人維度來看,合伙人/聯合創始人作為創始人的追隨者,基于合伙理念價值觀必須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參與權和話語權。所以,早期必須拿出一部分設權來均分(這部分股積基本上占到8%-15%)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核心員工維度來看,他們的訴求是分紅權,核心員工在公司高速發展階段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權架構沒計的時候需要把這部分股權預留出來,等公司處于快連發展階段的期權就能真正意義派上用場(通常鍵議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釋預留10%-25%)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投資人維度來看,投資人追求高爭值回報,對于優質項目他們的訴求是快速進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投資人要求的優先清算權和優先認購權是非常合理的訴求,創始團隊在面臨這些訴求的時候,一定程度上還是需要理解。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擬定合伙人合同協議時從微觀層面上,股權是多種股東權利的集合體(投票權、分紅權、知情權、經營決策權、選舉權、優先受讓權、優先認購權、轉讓權等),其中,表現最為重要的是投票權和分紅權。當我們在早期真正做股權架構設計的時可能需要考際更多的是這四個宏觀維度后具體的細節分析。
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怎么才能避免仇人式散伙,這往往是在合伙初期很難考慮和注意到的事情,不僅是因為人們在合伙初期對于人性的感性估計,也是由于缺少對于世事客觀變化及不可控因素的全面考慮,這就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在簽訂合伙人協議時就要做到有效規范,規范是出現漏洞之后最可靠的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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