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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yè)的股東應該怎么簽訂代持合同協議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權協議應該重視哪些條款,在那些情形下需要簽訂股東代持合同協議?
一、餐飲企業(yè)股東代持合同協議怎么簽訂?股權協議應該重視哪些條款?哪些情形下需要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實務中發(fā)現,以下情形是股權代持協議簽訂頻率最高的情形:
1、身份原因不適合做股東,比如公務員不能從商;
2、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強制性規(guī)定,比如《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公司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50人的有限公司就會考慮將部分股東的股權由其他股東代持。再如,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蘇金融辦發(fā)〔2011〕50號)規(guī)定,“最大股東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因某一股東的持股超過40%的,那么就會采用股權代持協議來解決。
3、提高股東會決策效率。為保持公司股權架構的穩(wěn)定性,穩(wěn)定入股對象,提升共同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管理決策的效率,避免因實際持股狀況變動而頻繁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4、規(guī)避同業(yè)競爭、競業(yè)限制。比如,國企高管人員不得投資與所任職企業(yè)相同或者相競爭的企業(yè)。負有保密義務的股東,投資設立其他與所任職企業(yè)相同的企業(yè)均可能使用股權代持方式來回避解決。
5、法律意思淡薄、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嫌麻煩。尤其股權轉讓的受讓一方,認為受讓股權就是為了分紅的目的,加之,辦理股權轉讓程序繁瑣,只要能夠拿到應得的分紅,辦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無所謂,認為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就可以。
二、餐飲企業(yè)股東代持合同協議怎么簽訂?股權協議應該重視哪些條款?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上述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并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yōu)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fā)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于增加了證監(jiān)會等法定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餐飲企業(yè)股東代持合同協議怎么簽訂?股權協議應該重視哪些條款?這些在實際簽訂的過程中是必須引起重視的,是合同能否有效發(fā)揮作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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