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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是初創公司最重要的事情,但初創公司需要一個帶頭大哥,總有一個人為公司付出的要多一些,這個人要不要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日后,公司需要融資時,投資人也會看其股權架構是否合理才會選擇出資。
哪些股權分配是初創公司不可取的?
舉個栗子,某公司在剛剛走上正軌時,創創人團隊就分崩離析。三個人分別占股40%、30%、30%,這樣的股權架構看起來是不是還挺合理,沒有多大差異,剛好大家都能夠起齊心協力、共同奮斗?——大錯特錯,沒有一個人占51%以上,就意味著沒有一個人有公司的控制權。創業初期首要創始人持股51%都還不行,好的股權架構是有一個人持股三分之二。
而在上述這種不合理的股權架構下,只要出現問題,一定是毀滅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哪些股權分配方案是不合理的呢?
1、 平等的股權架構不可取
為什么?因為不同的合伙人他對創業項目的貢獻不相同,盡管你出100w我出100w咱們出資是相同的,但在實際操作進程中每個人的拿手點不相同,貢獻率就不相同,同等股權架構在企業初期是沒什么問題的,項目沒做成就不說了,項目一旦做成了合伙人就會因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鬧矛盾。
2、 一個股東不可取
因為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假如不能舉證證明個人產業與公司產業是獨立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許多創業企業一開始的財務不標準,往往經不起審計,所以這種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3、 最需警惕:五五分的股權結構
平等里邊最最差的就是5:5分賬,一般這樣的公司會陷入僵局,公司形不成有效的決策。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許刪除注冊資本的抉擇,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關閉或許改變公司方法的抉擇,有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權的股東通過。
一般的創業公司表決權都是按出資份額分配的,這種狀況下,5:5的股權是無法構成股東會抉擇的,那么導致的局勢就是一個股東控制公司財務章證照,別的一個股東逼急了就只能申請關閉公司,可是關門也是有條件的,就是公司兩年內不能構成有效的股東會決策,公司運營困難。這樣一來就只能各股東同歸于盡了。
有沒有比較理想的股權分配方案?當然有。
1、絕對控股:創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權,合伙人18%(指的是聯合創始人),員工期權15%。
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是絕對的元老,開句玩笑話能夠為所欲為了,因為公司法規定大多數公司的決議方案按照出資份額投票,即少數服從多數,這里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但一些重要的工作是需要超三分之二表決權的,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削減注冊資本,兼并、分立及解散,67%剛好超越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絕對的霸主。
這種股權形式適合這樣的公司:合伙人擁有核心技術,自己創業,掏了很多錢,擁有自己的團隊。
2、還有一種控股方法:創始人51%,合伙人32%,期權17%。
這種股權架構下,公司大多數事都是創始人可以拿主意的,但唯一上面的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削減注冊資本,兼并、分立及解散,假如沒有其他小股東贊同就無法決議。所以這種形式能夠將期權池的股權由創始人代持,開釋期權時只開釋分紅權而不開釋表決權。
3、開創人34% ,合伙人51%, 期權15%。
這種狀況下創始人盡管不能決定,可是有攪和權,只有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沒有決定權,
適用于:創始人比較缺錢,聯合開創人或許出資人比較強勢的情形,所以開創人只能保存一票否決權。
初創公司合伙人退出機制
股權退出機制應該在創始人引入合伙人時就約定好,這相當于婚前協定,因為一旦成婚就存在隨時離婚的可能,合伙人一旦進入公司他就存在脫離的可能,因為人是十分善變的。
現在一般的做法就是股權成熟機制。
1、按年成熟
打個比方,A、B、C三個人是合伙創業,股權比是5:4:1,做著做著,C覺得不好玩了,就走了,這時他手里有10%的股權,假如項目做起來了,他等于坐收漁利,這樣對團隊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這時候就可以用股權成熟準則,事先約好,股權按4年來成熟,意思就是咱們一起干四年,企業四年能成熟起來。不論今后怎樣,每干一年就成熟25%,寫股權分配方案&商業計劃書,找zboshi007,C干滿1年整脫離了,他只能拿走10X1/4的股權,也就是2.5%剩余的7.5%就不歸于他了,剩余的能夠由其他合伙人按份額享有,也能夠再找合伙人替代C。
當然,這里你也可以形成假如干不到一年的就要回收股權的條款。
2、按項目進展
比方說產品測試、迭代、推出、推廣,到達多少的用戶數,這種方法對于一些自媒體運營的創業項目比較有用。不過這也要依實際狀況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內就做到1百萬的粉絲,這種狀況下為什么不讓我成熟?
3、按融資進展
這是根據資本市場而定的,即外部的評價,可以約好完成融資時,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運營成績,也就是企業的營收、贏利
最后一個問題:合伙人中途退出對公司的影響 & 如何將影響降到最低?
1、因本身原因無法履行相應責任,比方說身體、能力、個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伙人不能繼續履職,這種狀況下股份有必要讓出來;
2、在重要崗位上故意或嚴重過失危害公司利益被免去,這個也要把股權讓出來;
3、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合伙人離婚、違法、逝世等狀況,這些都可能導致合伙人退出。最有名的就是2011年馬鈴薯網即將赴美上市時,因為CEO王薇的離婚大戰導致馬鈴薯網上市方案擱淺,盡管最后馬鈴薯網上市成功但終究因為錯過了最佳時機而損失慘重,后來就有了坊間傳播的馬鈴薯條款。因而創業團隊應提早規劃出法律解決方案,以削減對項目的影響。
其中,離婚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我國的離婚率現在這么高,因而開創合伙人的婚姻狀況牽動著公司的市值,所以創業者在合伙人協議里最好主張約定,類似于:一切合伙人同時與未來或現有愛人約定股權歸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愛人一方只能夠享有股權所分得的利益,但不能夠成為公司股東這樣的特別條款。
4、繼承的問題,公司股權歸于遺產,《公司法》、《繼承法》都有規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利益。但創業項目考究人和性,如果繼承人是大爺、大媽顯然是對項目不利的,因而合伙人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約定承繼人不能承繼股東資格,只能繼承股權財產權益。
股權架構規劃,只能是算大帳,做模型,把團隊分利益的標準統一,讓團隊感覺相對公平合理,股權不出現致命的結構性問題。個人覺得股權結構其實也無所謂好與壞,合適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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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i8746,九年團隊激勵、合伙人制度建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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