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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股份制企業的老板,對員工實施了股權激勵,卻沒有制定退出機制,員工一定會認為你在騙他,或者壓根沒想激勵他!尤其是讓員工花錢購買的股份,他們會認為你沒錢了,又在想方設法獲取他們的錢!如果是這種狀況的話,做股權激勵的效果一定很差。
公司的股份只有能退出才更有價值,就像是我們手上拿鈔票,只有能花,買得到東西,它才有價值。所以,解決公司股份流動性和進入退出機制的問題,是股權激勵能夠發揮激勵效果的關鍵。
從激勵對象的角度考慮,我將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分為主動退出機制和被動退出機制。
主動退出機制
主動退出機制是指持股人通過某種方式獲得公司股份的經理人或其他員工參與行權,成為公司真正股東之后,自己主動出售股份,獲得收益的一種制度安排。
許多企業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設計股權退出機制,是因為不想在股份持股人想要退出時承擔接受的責任,但這一舉措確實有不妥之處。
首先,在公司章程或合同當中約定主動退出機制,激勵對象才會更有保障,才會產生認同感,進而激發工作動力;
另一方面,有相關退出條款,讓激勵對象在股權激勵過程中獲得實實在在的收益,在后期給新人做股權激勵,更能達到激勵效果,因為前面已有標桿;
再者,設計退出機制也是對公司未來發展信心的一種傳遞,因為公司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激勵對象也不會輕易退出,即使退出,也可以轉做激勵別的員工。
在設計退出機制時,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創始人,一定要有優先回購權,否則,激勵對象將股份賣給別人導致大權落入外人手中。
公司出現并購、重組、分立、合并、解散等情況時,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主動退出機制也要設計相應的約束條款,避免股權激勵對象損害公司,比如要和激勵對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一旦股東離職退出,半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不得泄露公司機密,不得參與有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否則,將遭受相應的懲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沒收全部股份,遭遇司法訴訟等。
被動退出機制
被動退出機制是指激勵對象獲得股份,成為真正的股東之后,不許他帶走股份。
第一,股東帶走股份,不利于公司決策的制定和實施;
第二,激勵對象利用股東身份參與查賬、了解信息,從而為自己開辟事業提供幫助,這對企業是一個危害;
第三,公司在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往往會遭遇困難,因為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如果離職股東不簽字就會很麻煩。
當然,如果是公司主動辭退不合格的股權激勵對象的,股份也一定要回購,回購價格的計算方式以當初行權價格的計算方式為準。其他退出機制
還有一種現象就是介于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之間,比如激勵對象死亡、退休等問題。如果是死亡的,股份由相關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在公司任職的,公司最好回購他的相應股份,所以在設計合同時就要寫明。
如果是退休,我們可以約定退出機制為股權激勵對象退休后,可以仍然持有公司股份兩年,兩年后,如果公司上市,激勵對象可以自由套現退出,也可以選擇繼續持有,如果沒有上市,公司以當時價格回購激勵對象股份,回購價格可以定的稍微高些。讓退休的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可以繼續發揮余熱,充當公司顧問角色,為公司發展獻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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