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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持股價格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一)股票期權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二)限制性股票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應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應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
(三)國資委的有關規定
除證監會的統一規定外,國資委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具有監管權力,《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中,對國有上市公司在操作股權激勵計劃時需額外注意某些部分的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的確定
1、 定價基準日
距離實際授予日最近,原則上應為最終上報方案前的一周之內。
2、 無風險利率
可采取國債、銀行拆借、存款及債券利率,但所選利率期限應與股票期權(增值權)的預期期限一致。
3、 股價波動率、預期分紅收益率
應基于可公開獲得的信息,可采取本公司、同行公司歷史數據,同時參考同行業可比公司在與該公司可比較的時期內的歷史數據。計算區間應與股票期權(增值權)的預期期限相當。
4、 預期期限
預期期限=0.5(加權的預期生效期+總有效期限)。
5、 行權價格、市場價格
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評估基準日之前3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的孰高值。
此外,在確定持股價格時,還需注意,對于國有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價值通過資本市場中股票價格反映出來,雖然在某些情形下,激勵對象的業績與股價的波動并不完全成正相關,但股價卻是衡量公司價值的公允方式。而對于國有非上市公司來說,不同的會計處理會造成公司賬面價值差異較大,專業的審計評估機構可有效減小差距,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場通用的對公司價值的公允評估機制,因此在以公司價值為考核標準確定轉讓價格時,應當委托有公信力的專業機構予以評估
總之,在開展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及股權激勵方面,企業應當在充分了解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兩種不同方式之間的區別以及效果之后,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需求慎重選擇激勵模式,設定恰當的預期效果,最終真正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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